文章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1-23 浏览次数:
兰某某诉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吉县兴隆镇玉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2年8月某日,张某某因车辆维修事宜与罗某发生纠纷后有肢体推搡。案外人报警后,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西兰银物流园区派出所处警并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同日,罗某在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为鼻部肿胀。西兰银派出所依法对案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鉴定机关对罗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及陈旧伤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罗某颜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23年2月,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罗某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张某某用拳殴打罗某头部致使其倒地,罗某倒地后张某某又朝其面部一脚,造成罗某受伤。张某某殴打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原州区法院审理后以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后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某重新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不服再次诉讼。
受理案件后,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案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妥当★★,人社局和某建设公司提出的上诉既花费时间成本,又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考虑到工伤认定案件本身诉讼耗时较长★★,为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权益,合议庭主动联系行政机关及用人单位★★★,对建筑领域类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并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全国各地相关判例,行政机关及用人单位在了解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后,均自愿撤回上诉,实现了案件高效审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2023年5月1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公司将某公路二标段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施工中要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自行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严格执行甲方对环境★★、执业安全健康管库体系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和不良后果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与建设工程公司无任何责任。王某某与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7月21日签订过两份简易劳动合同★★★。2023年5月某日,王某某在工地修理搅拌机时被皮带轮绞伤右手★。经医疗机构诊断★:1右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2.右手环指远节完全离断伤;3.右小指皮肤裂伤★。后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建设工程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该案立案审理后,原州区法院承办法官发现之前人民法院经审理已经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为了解开行政相对人的心结★★,承办法官与张某某积极沟通★★,针对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认定及处罚结果存在异议的地方,逐一进行解答★,并就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经过多次耐心解答★★★,张某某认识到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适当,主动撤回了起诉,此次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避免了后续衍生案件发生。
近年来,固原两级法院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参与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法治固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固原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向纵深发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安某从某建设公司处承包了某工程项目的植筋劳务工作。2023年3月,安某在该工程工作时,不慎摔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经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安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8月,安某向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0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安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由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和某建设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2024年10月9日,黎某在人民法院线上立案平台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就其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以西吉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同时起诉至固原中院和西吉县法院★★★。固原中院于10月15日立案,发现案件当事人同时在西吉县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争议标的相同。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选择最有利于解决争议解决的审理方式,固原中院立即前往西吉县,与县法院及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当面对接,经过一整天的沟通协商★★★,确定该争议由西吉县法院委派至西吉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当地先行化解,并及时告知原告先由当地进行协调化解的沟通方案,10月29日黎某向固原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宁夏某制衣公司诉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阳县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宁夏某制衣公司诉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阳县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虎某系宁夏某制衣公司的员工,分别于2023年6月、7月请假治疗哮喘病★★。2023年9月★★,虎某上班期间到公司附近办理快递退货后欲返回车间继续上班,行至车间门口时感到身体不适★,车间负责人张某根据虎某要求安排员工将其送回住处。当日晚18时左右,虎某的丈夫郭某返回家中★★,发现虎某呼吸困难,遂将其送至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3年9月,郭某向彭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彭阳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虎某死亡情形为视同工伤。某制衣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彭阳县政府于2024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彭阳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某制衣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6月28日★,原州区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郭某和彭阳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启动实施某建设项目★★★,西吉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征地公告,兴隆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了征收,兰某某家的房在征收范围内★★★。兴隆镇政府对兰某某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兰某某同意货币安置方案后全额领取了补偿款★★。为给被征收群众争取更多的利益★★★,兴隆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对所涉及的拆迁户每户划分相应地皮作为安置★,拆迁户自费按规划建设方案统一建设。但是由于案外人计某一家拒不签字搬离,影响了后续对所有拆迁户划分地皮和建设规划。兰某某因上述拆迁行为导致无固定住所★★,遂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某某诉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吉县兴隆镇玉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研判案情后,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对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及王某某释法析理,假设案件撤诉或者驳回后的法律后果以及下一步工伤赔偿民事问题最终的处理结果,★★★“拉家常”“算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在合议庭及西吉县人社局的见证下,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及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建设工程公司及劳务公司一次性共同赔偿王某某工伤赔偿款14万元,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撤诉只是案件的简单审结★★★,但通过本案解决了诸多问题★★,一是减少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风险,二是减少当事人累诉,实质化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三是节省司法资源,最大化利用司法程序,真正做到了★★★“一站式”服务★。
1998年因彭阳县某水库建设导致沙某某等七原告的部分耕地被淹没★★★。在对七原告进行了补偿后,七原告被搬迁至红寺堡开发区,户籍也随之转移。当时因红寺堡自然条件恶劣,七原告将分配给自家的土地和宅院变卖,实际居住在彭阳县白阳镇罗堡村。2022年2月20日,彭阳县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由彭阳县水务局★★、白阳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配合,排查确定补偿面积,对因石头崾岘水库水位上升导致耕地被淹没的失地农民,按照每亩24840元予以补偿★★★。七原告称其有部分耕地因水库水位上升被淹没,要求予以补偿★。彭阳县白阳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七原告已移民红寺堡,属于红寺堡户口★★★,决定不予补偿。七原告不服★,向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七原告在该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土地确权证书。
2024年以来,固原法院着力构建★★“联调防诉”固原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新模式,凝聚多方解纷合力,努力实现行政争议发案量、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均持续下降的良好成效★★★,行政复议案件数首次超过行政诉讼案件数★★,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已然显现,行政争议化解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行政执法能力显著提升。2022年固原市两级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立以来,截至2024年12月20日★★,全市法院共委派行政争议377件★★,化解成功93件,化解成功率24.7%,化解中心实质作用有效发挥★。2024年下半年以来,固原法院通过运用构建★★★“联调防诉”固原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新模式,成功推动多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特别是化解了一批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的陈年积案★★★,受到了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固原中院与彭阳县人社局专门针对本案工伤认定标准召开案件协调会议三次★,统一工伤认定标准,认定本案不符合径直送医的前提条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的标准。考虑到郭某家庭困难,虎某身患疾病仍参加工作贴补家用的客观情况,直接进行裁判社会效果不佳,也不能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合议庭反复与彭阳县人社局进行沟通协商,密切协调配合★★,先后四次共同到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实地了解情况,并及时争取某制衣公司负责人的支持★,讲明郭某家中的实际困难和失去主要劳动力的事实,又对郭某及其家属和亲戚朋友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郭某与制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制衣公司补偿郭某十万元★,并当场履行,郭某也自愿撤回上诉。该起案件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受理案件后★★★,二审法官通过查阅一审卷宗★,发现本案劳动关系明确,姚某某在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从事厨师工作十余年★,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本案采取协调化解的方式★。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姚某某有化解意向,主审法官第二天便前往姚某某所在的西吉县新营乡,联合新营法庭法官进行协调化解,二审法官和基层法庭法官分别以“法理+情理”的方式,对姚某某和用人单位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姚某某与用人单位和解★★,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书。该案的成功化解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引发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等一系列民事★★★、行政纠纷,取得了既“定分”又“止争”的良好效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到案涉现场实地调查了解★★,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意见建议★★★,特别是与兴隆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法律顾问多次沟通协商,努力争取镇党委、镇政府及村委会的积极配合★★★,先后四次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座谈★,深入沟通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在充分释法析理以及多方合力下,兴隆镇政府及玉桥村村委会特事特办★★★,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结合规划总平面图,给兰某某划分了坐落地块,制作了建房坐落号认领单,并且按照安置协议分配营业房,基本达到了兰某某的诉讼请求,兰某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这一起持续三年多的征收安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同时★,西吉县人民法院还为兴隆镇政府及玉桥村村委会解决其他10户人的安置建房、分配营业房等工作提供了方案,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多赢效果。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彭阳县进行实地勘察★,组织行政机关及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助行政机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上级行政机关沟通汇报、宣讲法律规定,最终促成行政机关与七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七原告均撤回起诉★★。该案通过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多方沟通,使行政机关认识到要尊重历史成因★★,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依法依规对原告的土地进行了补偿,高效化解“一事多案★★★”系列案行政争议★,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劳务公司、王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021年4月,马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修建牛棚。2022年7月,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拆除了案涉牛棚。2023年3月,马某向西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西吉县法院判决确认兴隆镇政府案涉牛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马某作出赔偿决定。2023年9月★,兴隆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西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兴隆镇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由兴隆镇政府向马某赔偿损失3000余元。马某★★★、兴隆镇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
姚某某诉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工伤待遇资格认定案
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劳务公司★★★、王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姚某某系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聘用的厨师。2023年某日上午7时许,姚茹梅在新营乡政府提供的宿舍内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伤情为★★:1.胸椎骨折;2★★★.不胸椎退行性病变;3★★.窦性心动过缓等★。经姚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新营乡政府与姚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姚某某向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吉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姚某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西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审理过程中,二审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对案涉标的争议不大,且马某在庭前有化解意向★★,经积极与兴隆镇政府镇长沟通,在征得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合议庭专门赶赴西吉县兴隆镇,搭建调解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通过分别了解各自调解意向,合议庭成员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背对背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过反复多次调整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兴隆镇政府当场向马某支付赔偿金三万元,马某自愿撤回对兴隆镇政府的起诉和二审上诉★★,彻底化解该起行政争议。该案充分体现行政审判法官深入改变审判理念★★,变“坐堂问案★★”为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器”的作用★★★,用心用情解决了群众“难心事”。
姚某某诉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工伤待遇资格认定案